关于严禁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 参与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
来源:凌云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:2020-05-08 15:08
关于严禁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
参与民间借贷的暂行办法
第一条为了严禁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, 防止发生利益输送、权钱交易、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, 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,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根据《中 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》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等党纪党规和法 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参与民间借贷,是指党员干部、 公职人员以本人或者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、身边工作人员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,或者纵容、默许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、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,违规以借贷的金融活 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。
第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,坚持 以下原则:
(一) 坚持依纪依法原则。把纪律挺在前面,纪法结合,根 据党内纪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。
(二)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。针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参 与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,找准制度建设短板,扎紧权力运行 制度“笼子”。
(三) 坚持阳光透明原则。重大事项规范报告,自觉接受组 织和社会监督。
(四) 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。坚持有报必查,有责必追,有 违必惩。对主动交代问题、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,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理;对不主动自查自纠、弄虚作假,不收敛、不收手 的,从严从重处理。
第五条 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,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,坚守“依纪依法、平等自愿、资金清楚、 收益合规、风险自负、事项报告”的要求,决不能逾越纪律和法 律法规的底线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 组织、从事、参与高利贷行为;
(二)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, 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转贷给企业和个人;
(三) 组织、参与、保护非法集资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高 利借贷等活动,或者为非法集资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高利借贷 等活动提供保护、担保或其他便利,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 响,纵容、包庇这些活动;
(四)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,向管理、服务对象或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偿、低息借款;
(五)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,高利出借给管理、服务对 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及个人获取利益,以及非正常提 取本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;
(六)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,以出借资金获取高额收益 或投资获取固定回报;
(七) 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,掩盖事实的利益关系;
(八) 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,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;
(九)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,以委托他人投资证 券、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,未实际出资而获取“收益”,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,但获取“收益”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;
(十)其他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、投资、理财等 行为;
(十一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借贷行为。
第六条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纳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内容,按规定报告,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 隐瞒不报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其他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 民间借贷事项应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,分级管理, 分级监督。
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 照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规定,把相关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 的民间借贷事项作为核查的重点内容,必要时应开展专项核查。
第八条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,有违规参与民间 借贷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由有权机关、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 予处理;构成违纪的,根据性质、情节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的教育监 督管理,主动发现问题,及时处置。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、公 职人员发生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对发生 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,或者阻挠、干扰案件查 办的,从严追责问责。
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违规参 与民间借贷问题作为整治重点,加强监督检查,严格执纪执法, 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。对履职不力、问题易发多发的 地方和部门,坚持一案双查,一案三查,既追究主体责任,又追 究监督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凌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凌云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。